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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

作家之死留給我們的課題

今年四月「一位作家之死」,從事件發生到現在,雖然引起社會上非常多的討論,但我始終認為有一大部分是抓錯了方向,而且現在竟還扯出案外案,著實令我吃驚與難過。

雖然我沒有林奕含的相同境遇,無法完全體會她的傷痛與無助,但是書寫自己並發表於世,這樣的經驗我並不陌生,所以很能體會書籍在出版之後的心路歷程。書寫自己可以是一種情緒的抒發與療癒,但公開發表自己,尤其是傷痛的經歷,卻非常需要勇氣。將自己過去的不堪,從內心深處掏出來攤在大眾面前,除非已經釋懷,否則極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,如同在法官面前必須陳述一切,試想,那是多大的難堪與不安。即使她採用的是小說形式,但讀者不免會將故事主人翁與作者親身經歷聯想在一起,騙得了一時、騙得了他人,卻騙不了自己。



林奕含我不認識,她的書我也沒看過,所有對她的認知都是從媒體和一部分她的社群網頁而來。我不想推測她的死因,也無從知道她的小說與實際經歷有多大差距,但是她的死是事實,而造成她傷痛的人也確實存在,以及她的憂鬱症事實,讓我們無法輕忽造成這事件的可能原因。但我們可以做與應該做的,不是去追究誰應該為她的死負責,當然如果某人有法律上的責任,就不應該縱容,但那是法官的事;我們也不應該去傷及無辜,加害者的女兒何錯之有?或者一位曾經退過書稿的出版人應該為林的死負責嗎?對於已經出版的書,過去被退稿的經歷,應該不會有作者再去多想,我相信大家疼惜的奕含亦然。但網路上的社會大眾,因為心疼一位作家之死,急於尋找情緒的出口,卻傷到了無辜的他者,這會是善良的奕含所願意的嗎?

很多人都知道,我們真正要為她做的是「預防下一個受害者」,但絕不是補習班老師實名制之後就沒事了,因為狼人是沒有職業之分的。以及除了已經有人提醒的,廢除封建時代的「通姦罪」之外,是不是要提高「性侵非合意」的年齡到18歲,尤其當一方是成年人的時候;除非我們的教育已經讓一位16歲的孩子充分了解性與愛的區別,並且懂得做好自我保護,不僅在身體上,更是在心理上,否則以他們的年紀,對愛情還矇懂無知、甚至嚮往的情況下,隨時都有可能遇上一位他們以為的「情人」。當然,如果只是「純純的愛」,那會是人生的美好經歷;但如果不是呢?大人的慾望世界,一個十幾歲的孩子能懂嗎?

台灣的保守社會,讓我們的「性愛教育」嚴重匱乏,避談「性」,一談起來就以為只是性器官、性傾向、性平等,它同時應該談的是何謂「性」、何謂「愛」,以及何謂「性解放」、「性霸權」。很多人將「性解放」解釋成「性氾濫」,這是很大的誤解,「性解放」談的是身體自主權,先認知到「性」與「愛」是兩件不同的事,懂得區分就懂得接受或拒絕,才不會誤把性慾望當作是愛情,也才不會有更多悲劇發生。

原文曾於 2017.06.29 刊載於「新公民議會」:http://newcongress.tw/?p=109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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